近日,为规范并统一全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经办工作,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山东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该规程明确了参保人员在不同养老保险体系间转换的具体操作流程,旨在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养老保险待遇的顺利享受。
根据《规程》,当参保人员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条件或达到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享受年龄时,若曾分别参与过这两种养老保险,可在申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前的6个月内,向相关部门提出制度衔接的申请。值得注意的是,已按国家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将不再办理此类衔接手续。新规自2024年12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在申请渠道上,《规程》提供了多种便捷方式。参保人员可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最后参保地(或待遇享受地)或居民养老保险的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衔接申请,同时,也支持通过“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官方网站、手机App等线上服务渠道进行申请,以满足不同参保人员的实际需求。
在具体操作流程上,当居民养老保险的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的衔接申请,或在办理待遇享受手续时发现参保人员存在省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记录时,将及时将相关信息传递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最后参保地(或待遇享受地)社保经办机构。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衔接申请或相关信息后,将依据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为其办理相应的衔接手续。若参保人员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条件,且待遇享受地确定为山东省,则将为其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手续。若不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条件,参保人员可选择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办理相应的衔接手续;若选择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则将停止办理衔接手续。
此外,《规程》还明确规定了重复缴费的处理办法。对于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将采取“先衔接后退费”的方式处理其重复缴费部分。具体而言,重复缴费时段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被征地个人缴费和被征地集体缴费本金将退还本人,而重复缴费产生的利息则将纳入个人账户用于计发养老金。
对于重复缴费产生的政府补贴部分,《规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若衔接至居民养老保险,则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统筹使用;若衔接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则退还至转出地居民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并同样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统筹使用。
在办理重复缴费退费时,《规程》要求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信息比对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并计算重复缴费清退金额。具体计算方法为将各年度重复缴费的本金之和除以12个月,再乘以重复缴费的月数,得出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然后将各年度的清退金额相加得出清退总额。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转移基金后,将按规定将重复缴费清退金额退还参保人员。
此次《规程》的出台,不仅为山东省内的参保人员提供了更加清晰、便捷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流程,也为推动全省养老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