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乡融合的时代大潮中,城乡关系正经历着深刻而根本性的变革。曾经泾渭分明的城乡二元形态逐渐消融,取而代之的是充满活力与多元的城乡连续体。城市不再仅仅是社会经济活动的集中地,乡村也不再是被边缘化、面临衰败的“弃儿”,二者皆成为承载人们生产生活、实现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空间,各自散发着独特而不可替代的价值光芒。这一历史性的转变,对土地制度提出了全新的、迫切的要求,推动其进行深刻变革以适应新的经济社会形态。
城乡功能嬗变:土地需求多元升级
城乡融合打破了传统城乡功能的固有边界,使得郊区和乡村的功能日益丰富多元。它们不再仅仅是农业生产的专属区域,而是逐渐演变为集居住、休闲、旅游、生态保护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空间。这种功能的拓展和升级,直接导致了对土地需求的急剧增加。
一方面,郊区和乡村对公共服务用地的需求愈发迫切。随着人口的流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对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建设学校、医院、图书馆、公园等公共服务设施,成为提升乡村生活品质、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关键举措。另一方面,服务于郊区和乡村生活方式的新业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如乡村旅游、民宿经济、生态农业观光等。这些新业态的发展需要相应的土地支持,以建设特色民宿、农家乐、采摘园等设施。与城市土地使用方式不同,郊区和乡村的土地利用更注重个性化、低密度,以保持乡村的自然风貌和生态特色,满足人们对亲近自然、回归田园生活的向往。
人口流动新趋势:土地配置面临挑战
城乡融合进程中,人口流动呈现出双向互动的新态势。村里人渴望走出乡村,到城市中寻求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更丰富的生活体验;城里人则向往乡村的宁静与自然,希望在乡村拥有一片属于自己的天地,享受悠闲的田园生活。这种人口流动的双向性,使得农民和宅基地的关系变得愈发复杂,传统的土地配置方式已难以满足现实需求。
在过去的土地制度下,宅基地的分配和使用主要基于农村户籍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具有较强的封闭性和福利性。然而,随着城乡融合的深入,大量农民进城务工、定居,部分宅基地出现闲置和浪费现象;而一些城里人到乡村创业、居住,却因宅基地制度的限制无法获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这种矛盾凸显了原有土地制度在促进城乡要素流动、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局限性。因此,必须对农民和宅基地的关系进行重新配置,打破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的壁垒,建立更加灵活、开放、公平的土地流转机制,让土地要素能够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配置。
变革土地制度:顺应城乡融合需求
面对城乡融合带来的新挑战和新机遇,原来支持城市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倾斜性土地制度已显得不合时宜,迫切需要进行深刻变革。变革的核心目标在于促进要素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实现城乡生产生活方式的自由转换,确保公共服务能够均衡供给到乡村,从而服务于新的经济社会形态需求。
首先,要打破城乡土地市场的二元分割格局,建立统一的城乡土地市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为乡村新业态的发展提供土地保障,激发乡村土地的市场活力。其次,要完善宅基地制度,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形式。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益的前提下,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允许其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同时满足城里人到乡村创业、居住的需求。此外,还应加强土地规划和管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城乡发展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公共服务用地、产业发展用地和生态保护用地的规模和布局,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发挥级差地租优势:助力乡村发展振兴
在城乡融合的背景下,集体土地的级差地租应成为服务乡村发展的重要力量。级差地租是由于土地肥沃程度、地理位置等条件不同而产生的超额利润。在乡村地区,不同地块的土地条件和开发潜力存在差异,通过合理规划和开发,可以充分发挥级差地租的作用,为乡村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动力源泉。
一方面,可以通过土地整治和开发,提高乡村土地的质量和利用价值。例如,对闲置、低效利用的土地进行复垦和整理,改善土地的灌溉、排水、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使其具备更高的生产能力和开发潜力。另一方面,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乡村土地开发,通过土地流转、租赁、入股等方式,将城市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引入乡村,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和新兴业态。在这个过程中,要确保集体土地的级差地租收益合理分配,让农民成为土地增值收益的最大受益者,同时将部分收益用于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提供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乡村的可持续发展。
城乡融合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它为城乡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土地制度作为城乡融合发展的基础性制度,必须顺应时代潮流进行深刻变革。通过重塑土地制度,促进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发挥集体土地级差地租的优势,我们有望构建一个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城乡关系,让城市和乡村在融合发展中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共同谱写美好生活的新篇章。